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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机构编制《获证组织信息分类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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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21-12-24

  各认证机构:

  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4.4条款的要求,请各认证机构按期完成获证组织基本信息月报的同时,将截止2021年12月31日前一个认证周期内颁发的所有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情况,按附表《获证组织信息分类统计报表》内容进行填报,并务必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EXCEL版报表发送至指定邮箱,书面版报表请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CNAS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部,否则将按CNAS-RC02:2019《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4.5条款的要求处理。

  考虑到该报表同时具有核对获证组织基本信息月报数据库和认证机构缴纳2021年度认证机构认可年度管理费准确性以及统计认证机构管理绩效指数的作用,因此填表时,请填报人员注意以下八点:

  一、附表中的认证证书数统计不包括子证书数;

  二、按认证领域统计的有效认证证书数中不包括暂停证书数;

  三、暂停证书数是指:截止2021年12月31日,认证证书状态仍然为暂停状态的证书数;

  四、撤/注销证书数中不包括到期失效的认证证书数;

  五、认证范围统计按附件的要求进行统计,当获证组织涉及多个认证业务范围时,则认证业务范围按大类分别统计;但QMS按认证业务范围统计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因参与境外招投标而单独颁发QMS的证书数,不包括颁发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数;

  六、“按地域统计的有效证书数”应与“按领域统计的有效证书数”一致,其中QMS认证按地域统计数应与其按领域统计的总合有效证书数一致。

  七、认证机构有在国外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时,请同时填写附表2“按地域统计(总)”和附表3“地域统计(国外)”。附表2请填写各项认可制度在国外颁发的总数,附表3请按认可制度统计,分别写明具体国家名称和颁发的证书数,并且此页的合计数应于附表2“国外”栏的数据相一致。

  八、人员认证的统计数据仅限人员认证机构填写,按地域统计时,请填写人员户籍所在地数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

  联系人:郑军

  E-mail:zhengj@cnas.org.cn

  电话:010-67105232

  邮编:100062

  附件:获证组织信息分类统计报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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