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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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08-08-26 |
各获准认可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776号)的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将认可收费作如下调整: 1、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由原2000元调整为600元; 2、产品认证机构年金由认证收入的2%计收调整为1%计收; 3、明确了人员认证机构按人员注册费收入的1%计收。 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变,该收费标准自国家发改委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正在修订过程中,将于近日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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