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认可检验机构数量突破一千家,持续保持亚太地区领先水平 |
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24-06-13 |
检验机构认可是正式表明检验机构具备实施特定检验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近年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验机构认可工作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24年5月31日,共有1001家机构获得CNAS检验机构认可,覆盖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占亚太地区获认可检验机构总数的14.7%,持续保持亚太地区领先水平;占全球获认可检验机构总数的9.5%,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 CNAS检验机构认可制度自2002年建立以来,不断推动检验机构高质量发展。认可领域从传统的商品检验和特种设备扩展到高速铁路系统检验等高精尖技术领域,涵盖商品检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网络安全、节能与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2004 年,CNAS首批签署《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检验机构认可互认协议》,实现了检验机构认可国际互认,为我国检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撑。获得CNAS认可的检验机构在服务国际国内贸易、支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特种设备安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特大安全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智慧城市建设和智能化检验中,检验机构认可也发挥了支撑作用。CNAS积极开展工业与民用建筑安全性评价、智能建筑检验、城市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城市排水管道验收与运行质量状况评价、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性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基础设施功能评价、充电桩与换电站施工质量评价、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施工质量评价等检验能力认可。在智能化检验领域,CNAS围绕在线检测和智能化电梯监管的检验能力等积极开展认可。 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CNAS检验机构认可结果的采信使用呈增长趋势,检验机构认可采信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监管总局在常压罐车罐体检验领域,积极推进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助力政府监管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 2022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体系认可,并满足相关条件后,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2023年11月,国家铁路局、工信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条件鉴定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2023年12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公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