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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可的法律依据和政府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9月3日颁布,200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我国认证认可活动作出系统的法律界定,是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依据,尤其对我国认可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我国认可工作进行了系统性、法制化的规定。《条例》第四章集中对认可做出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认证认可条例》是中国认可工作的主要法律基础和重要工作依据。 相关的法律: 199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认可写入法律,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认证机构认可作出规定。 2002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将包括认可在内的合格评定程序写入法律。 2008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可向经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2011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经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相关的法规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文)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制度体系”、“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确定了我国认可工作体制的改革方向。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通过国家认可。 2005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要求从事物证鉴定、法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实验室必须获得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相关的规章等行政规定 2002年5月1日国家认监委颁布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规定HACCP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2003年10月23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颁布实施的《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需经过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2003年12月31日国家认监委颁布实施的《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获得认可后,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2004年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获得认可。 2005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委托经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能效等级,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2005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获得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2005年4月1日国家认监委和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的《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具有符合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和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2006年1月1日国家认监委与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的《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认可。 2006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实验室、检查机构取得认可,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 2008年1月1日国家认监委修订实施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2009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010年3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实施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应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审查。 2010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 2011年6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实施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机构的备案材料需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 2011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进行检测认证的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应获得认可。 2011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认证机构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法规要求通过认可。 截止目前,30余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行政规定直接或间接作出与认可相关的规定、采信认可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