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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进出口商品贸易

  

  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进出口商品贸易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部报送)

  (一)履行入世承诺

  在入世之前,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着对内、对外的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因而导致了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并重复收费,中外企业对此反响强烈。这一与WTO规则严重不符问题还一度成为我国入世谈判的焦点,在我国加入WTO的工作组报告第196条中记录了有关成员方代表就此表示的关注,也记录了我国政府建立统一认证制度的郑重承诺。在中国入世前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宣布即将实施新的符合国际规则的统一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对内、对外两套认证认可管理体制统一起来,实现了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建立内外一致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制度,真正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履行了入世承诺。

  (二)树立合理壁垒

  WTO提倡的是有序的贸易自由化,所以允许各成员方采取一些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以维护本国或本地区利益。由于目前世界工业制成品关税平均税率水平已从194740%减至目前发达国家的4%和发展中国家的12%,所以在现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已经十分有限,而使各WTO成员更致力于非关税壁垒的构筑。作为主要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之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其有关的WTO协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认证认可条例》明确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这与TBT协定的规定合法目的相一致。所以在我国入世以后,WTO相关机构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和各成员方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都没有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目标合理性提出异议。而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它的规则制定、组织管理由政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由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业产品的安全质量、技术评价则交由中介组织实施,中介组织对认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是各国政府主管部门普遍采用的一种证明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商检法》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将没有获得认证的商品挡在国门之外。因此,许多企业将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为对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如陕西省许多进口企业在签订合同中都加注了“获得3C认证并具有3C标识的商品方可进入中国”,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利益,维护了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还起到了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的作用,如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之前,如果检验检疫机构在法检中发现进口家电的电源线和插头不符合我国标准时,进口商可以在整改中随意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源线和插头,有的电源线甚至采取绞接的方式连接,这些产品虽然可能通过安全性试验,但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后,这类产品在整改时,必须按照获得认证时批准的连接方式,连接与获证产品一致的电源线和插头,通过确保产品一致性,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

  (三)便利进口贸易

  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口商品实施了国民待遇,统一了对内、对外的两套认证管理体系,所以对进口贸易起到了便利作用。例如电视机,原有的CCIBCCEE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都要求其认证,故进口电视机就需加贴两种认证标志,增加了进口成本,而现在只需要一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降低了认证成本。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又涉及进口法定检验目录的产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时简化了检验手续,如根据进口法定检验的检验规程,一些进口机电产品需要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中包括了产品型式试验,这样检验检疫机构在对那些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实施法定检验时,可以减免进口商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程序,给这些商品的进口提供了便利。

  (四)促进产品出口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作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标准多是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推进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而这些国家强制性标准大部分等同采用或是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所以企业在获得认证的同时,也使自己的产品达到了国际标准的水平,便于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的,是一种与其它国家对等的技术评价机制,这便于认证结果的互认,为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提供了基础。如我国与越南政府达成了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头盔凭3C认证标志通关的协议,使我国的上述获得认证的产品顺利进入越南市场。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电机分会的问卷调查,8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多边或双边承认体系的施行、促进国际贸易起到积极作用,50%的被调查企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得到了国外客户的认可。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认可国外CB实验室的CB报告,作为对等,国外的认证机构接受我国的CB报告,所以我国的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IECEE/CB体系,它的产品通过国内的CB实验室检测后,该CB报告就可广泛地被IECEE/CB体系内的各成员所承认。通过CB报告的互认,可以减轻企业出口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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