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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认可的国际化之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认可三处处长唐丹舟
一、国际组织介绍 ILAC法庭科学WG10工作组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协调各签约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实验室的认可工作。目前,正努力制定出国际统一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技术规范性文件。现在工作组成员约30名,代表来自澳洲、美洲、欧洲和亚洲的认可机构和相关政府机构。由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ENFSI)秘书长克里斯汀娜女士担任主席,负责组织具体技术讨论和国际合作会议。 WG10工作组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制定ISO/IEC17025应用说明对从事法庭科学分析和检查的实验室提供指导”。该指南ILACG-19(法庭科学实验室指南草案)出版于2002年。2007年10月,IAF和ILAC联合年会决议起草一份高水平的单一文件,要求其既能够整体解决法庭科学过程,又能对ISO/IEC17020和ISO/IEC17025的重叠性活动提供共同的指导;并且以ISO/IEC17020关于犯罪现场调查指导文件(EA和ENFSI(EA-5/03)已经完成)和ILACG-19法庭科学实验室指南为基础。此份文件的准备工作交给了ILACAICWG10。 这份单一文件要求既能够整体解决法庭科学过程,又能对ISO/IEC17020和ISO/IEC17025的重叠性活动提供共同指导。这个要求意味着在此种情况下,常规的对条款进行逐条指导的方式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指导是更加复杂的工作,因为在法庭科学实践中,犯罪现场进行的活动和在法庭科学实验室进行的活动没有清晰的和一致的区别;参与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场所也没有一个清晰和一致的区别。因此,测试可以在现场执行,现场恢复的材料的一般性检查可以在法庭科学实验室执行。同样的,执行犯罪现场检验的人员既可以归于法庭科学实验室的一部分,也可以属于一个单独的行政机构。结果就是:一些认可机构按照ISO/IEC17025认可法庭科学过程,一些认可机构按照ISO/IEC17020进行认可。为了解决由于使用一个或两个国际标准认可法庭科学活动而引起的各种各样实际的和潜在的情况,特制定该统一指导文件。 这个指南明确了法庭科学过程的目的,规定了从接到需要事故调查通知到报告最终结果这一过程的一系列步骤以及对每一个步骤发生的活动进行描述。 这个指南没有指定法庭科学机构应该使用哪个国际标准开展工作,这应该是合格评定机构和认可机构考虑的问题。然而,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指南规定无论法庭科学机构执行哪个标准,所有的测试必须满足ISO/IEC17025的要求。在犯罪现场调查时从事的所有测试活动应当按照文件化的程序执行,ISO/IEC17020可以覆盖该程序,但同时需满足ISO/IEC17025相关条款的要求。 法庭科学机构(合格评定机构)承担的可能是这个文件所含指导活动的结合体。合格评定机构被承认的认可应当以申请认可的活动为基础,认可机构应当只应用与认可有关的活动的指导文件。法庭科学是指犯罪现场检查,证据恢复,实验室检查,解释发现,以及为了获得情报或为了用于庭审而对结论进行陈述。 目前,该指南草案经过17轮草案稿讨论及AIC审议已提交ILAC大会准备投票。 二、作用与贡献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认可范围广泛,主要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文件、痕迹、声像资料鉴定、犯罪现场调查等技术领域。目前我国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认可工作正在全力推进,涉及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的技术机构。到目前为止已认可的机构公安系统118家、司法系统79家、检察系统19家、其他部门涉及该项业务的3家。预计到2013年底将达到300家左右。 CNAS自2003年即开始关注ILAC法庭科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于2008年经ILAC法庭科学工作组同意,委派我正式加入该工作组。 鉴于我国目前该类实验室(机构)认可发展的状况,为提高我国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国际认可政策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也为促进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认可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统一性,CNAS自2009年起还多次派员参加ILACWG10-G19工作会议。 参会代表多次代表CNAS提出评议意见,其中三次被会议采纳。特别是2011年中国代表首次参会即提出将法医临床(损伤鉴定)加入法庭科学领域分类草案中,经多方详细解释,意见被采纳。由于西方国家法医鉴定体系和中国不同,他们认为人体损伤由医疗机构作出鉴定即可。但中国必须由侦查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反复介绍和说明,各国代表采纳了CNAS代表意见。 此举对我国今后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认可工作意义很大。因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医临床类认可在试点期内采用17020方式认可,侦查部门采用17025认可。如不纳入ILAC法庭科学分类体系,将来在国际互认方面会产生被动局面。此大类的加入,对研讨下一步我国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认可走向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 三、感受与体会 (一)建立渠道。中国派代表积极同与会各国代表建立联系,包括英国UKAS、欧盟ENFIS、瑞典SKL等法庭科学认可著名机构,特别是与会议主席多次沟通并建立良好联系。 (二)加强了解。中国是实验室认可大国,但法庭科学认可世界各认可机构还不熟知。会中积极向各代表介绍中国法庭科学认可现状,同时也了解了各主要国家法庭科学认可的要求和焦点。考虑世界各国认可情况和不同专家意见的不统一,对包含犯罪现场调查在内的整个法庭过程认可,17025和17020同样接受。各国代表希望今后在法庭科学认可方面加强交流。 (三)认真研究。由CNAS技术团队,深入研究ILACG-19和EA-5/03相关法庭科学认可技术文件,可以以CNAS法庭科学委员会专家为技术支撑,吸收公安、高检、高法、司法等各部门专家参与的技术专家,制定出切合我国实际又不与国际规则违背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