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奖征文:依法积极推进国家认证认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科学发展 |
作者: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何勇 时间:2013-05-16 |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证据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鉴定质量的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判决的质量。司法鉴定活动是证明活动,是运用一定手段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一组数据和结果的证明活动,应当符合证明活动的规律。从证明的目的、程序和用途上,司法鉴定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应当符合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要求。从证明的手段上,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应当符合科学技术规律和要求。因此,司法鉴定意见既要满足我国诉讼法律对证据的一般要求,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从而具有法定的证据资格。同时,作为一种科学证据,还应当满足可靠性、公正性和中立性要求,从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获得公信力和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发挥司法鉴定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鉴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依法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其中,运用认证认可技术开展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维护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在传统的司法鉴定专业中,法医物证(如DNA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质鉴定等主要是运用仪器设备对检材、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一组数据,从鉴定文书上体现为鉴定检验报告书,可以纳入检测活动。法医病理鉴定(如死亡原因)、法医临床鉴定(如轻重伤)、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主要是鉴定人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特定对象作出符合性结论,出具的是鉴定报告书,可以纳入检查活动。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在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从事检查、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既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从业的特定要求,也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资质要求。因此,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或认可是合法从业的法定必备条件之一。 二是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鉴定质量及程序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合格的、公认的、权威的鉴定机构出具公正、可靠、有效的鉴定意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通过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建立并运行与国际接轨的鉴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鉴定过程进行全方位、动态化的控制,对鉴定人员的能力、鉴定方法和程序、鉴定环境和设施进行全面管理,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一切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认可,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了符合准则要求的持续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三是促进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目前,司法鉴定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多次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一些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缓解,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随着改革的推进日益突出,有的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技术条件受到质疑,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权威性面临挑战。能否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能否实现保障司法,服务诉讼,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也直接影响到改革的顺利推进。通过开展认证认可活动,使鉴定数据或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可以实现对鉴定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对鉴定法律责任的合理划分,为鉴定意见的评价、审查、采信和鉴定纠纷的解决、处理奠定基础,无疑会大幅增强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信心,满足各方面的诉讼需求。 四是增强司法鉴定管理的有效性。通过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对鉴定机构的资产、装备、人员条件、实施程序等部分要素,实行准入管理、执业监管和行政处罚,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难以直接对鉴定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难以对鉴定实施活动作出客观评价。引入认证认可等技术手段,全面覆盖管理环节,使内部质量控制与外部质量监督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认证认可与行政许可相结合,依法采用认证认可结果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实质上是设立技术门槛,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加大对行业的治理力度,实现科学、有效和精细化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部与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多次沟通协调,联合开展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共同认识到推进认证认可是贯彻落实《决定》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共同组织开展了宣传培训,积极推进能力验证,初步建立了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评审员队伍,于2008年7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6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可和能力验证活动,要求试点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2年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标志着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进入了实施阶段,司法鉴定行业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